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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18-05-10 作者: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管理,促進運動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推動中國電子競技運動的健康發(fā)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并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電子競技項目和參加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以及全國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qū)域性電子競技比賽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電子競技運動員(以下簡稱“運動員”)和單位的注冊與交流本著自愿、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全國體總秘書處”)負責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運動員注冊

第五條  運動員可以個人形式或代表單位的形式參加電子競技賽事,未經(jīng)注冊運動員不得報名參加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六條  年滿18周歲的運動員可在戶籍所在地或常駐地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申報注冊。

第七條  運動員在申請注冊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電子競技運動員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外地戶籍須提供暫住證;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

第八條  運動員不得申請重復注冊運動員資格。

第九條  注冊證是運動員注冊的憑證,用于確定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和記錄運動員業(yè)績。注冊證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統(tǒng)一印制,由省級體育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運動員的年度注冊審核期限。

第十一條  運動員在申請注冊和年度注冊時,應如實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則注冊機關將有權取消運動員當年的注冊資格。

第十二條  逾期未辦理年度注冊和被取消注冊資格的運動員,將無權參加下一年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以及全國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十三條  運動員的注冊費用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經(jīng)字〔2002〕479號轉發(fā)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運動員注冊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各省級注冊機關須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運動員注冊、年審、變更、注銷等信息匯總,報至全國體總秘書處備案。

第三章  俱樂部注冊和代表運動員注冊

第十五條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冊運動員的俱樂部可獲得注冊資格,并向其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六條  俱樂部申請注冊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競技俱樂部注冊申請表;

(二)執(zhí)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注冊運動員名冊;

(四)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協(xié)議。

第十七條  未經(jīng)注冊的俱樂部不得以俱樂部名義報名參加經(jīng)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十八條  俱樂部不得使用未經(jīng)注冊的運動員代表報名參賽。

第十九條  俱樂部運動員的增加與注銷。俱樂部聘用新的運動員或注銷運動員,須在與運動員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注冊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前,新聘用運動員無資格代表俱樂部參賽。

第二十條  俱樂部年度注冊審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俱樂部申報年度注冊審核期限。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在申報注冊和年度注冊審核時,須提供真實的資料和信息,否則注冊機關將有權取消俱樂部的注冊資格。

第二十二條  逾期未辦理年度注冊審核或被取消注冊資格的俱樂部,將無權報名參加下一年度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二十三條  注冊俱樂部每年度至少參加3次以上(含3次)列入本年度經(jīng)批準的電子競技積分序列的賽事,否則不予進行下一年度注冊登記。

第二十四條  俱樂部在冊運動員由俱樂部統(tǒng)一辦理運動員的年度注冊。俱樂部未能為運動員辦理運動員注冊,運動員有權放棄俱樂部代表權,并可向注冊機關申訴,自行辦理運動員注冊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俱樂部在冊運動員未經(jīng)向注冊機關申報批準和俱樂部同意,不得代表其他俱樂部或組織報名參賽。

第二十六條  如運動員與俱樂部解除協(xié)議,導致俱樂部不足5名注冊運動員,可由俱樂部在解約之日起6個月內選聘運動員,逾期俱樂部將失去當年參加比賽資格。

第二十七條  俱樂部注冊費用參照第二章第十三條。

第二十八條  俱樂部注銷。如俱樂部法人注銷,應向注冊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注冊機關須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俱樂部注冊、年審、變更、注銷等信息匯總,報至全國體總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

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

解放軍、行業(yè)體協(xié)代表隊注冊

第三十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負責本章中規(guī)定單位的注冊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以上單位注冊辦法參照《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章其他單位及學生注冊

第三十二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及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認可的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含學校)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可申請單位注冊和代表運動員資格的注冊。

第三十三條  以上單位可在法人所在地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進行注冊。

第三十四條  以上單位注冊辦法參照本辦法中俱樂部注冊和代表運動員注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高等院校和中等學校學生入校后可自行選擇注冊形式和注冊單位,即可以個人名義注冊,也可繼續(xù)留在原注冊單位,或代表學校進行注冊。但每注冊年不能代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參加比賽(隸屬權發(fā)生變化除外)。

第六章  外籍運動員注冊

第三十六條  外籍運動員、俱樂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必須通過全國體總秘書處認可的單位進行注冊,不得獨自報名參加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三十七條  對外籍運動員、俱樂部的引進,可先簽署擬訂意向書,并向全國體總秘書處申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八條  外籍運動員在中國境內參加電子競技賽事,應遵守我國法律及全國體總秘書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運動員交流

第三十九條  運動員交流,須由原聘用單位、新聘用單位和運動員本人簽訂三方協(xié)議,并持交流協(xié)議到原聘用單位和新聘用單位所在地的注冊機關辦理交流注冊手續(xù)。

第四十條  運動員交流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問題或出現(xiàn)違規(guī)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全國體總秘書處提出申訴或進行舉報。

第八章  參賽

第四十一條  注冊運動員和單位不得參加未經(jīng)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全部電子競技賽事。

第四十二條  注冊運動員和單位赴境外參賽須向全國體總秘書處申報。

第四十三條  注冊運動員和單位在參加各級各類電子競技比賽中,應嚴格遵守《全國電子競技競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體育道德風尚,公平、公正參賽。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違反體育道德的運動員、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事人書面警告、罰款、停賽、取消注冊資格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全國體總秘書處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為注冊運動員、注冊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觸犯刑法的運動員,其注冊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地方電子競技運動員注冊辦法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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