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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競技裁判員隊伍的建設,確保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全國體總秘書處”)負責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管理工作。全國體總秘書處和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根據電子競技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yè)務水平,對電子競技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全國體總秘書處對電子競技項目的國家級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部門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
第二章 裁判委員會
第四條 全國體總秘書處設立電子競技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全國體總秘書處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guī)則并負責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裁委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至六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全國體總秘書處確定裁委會成員名單,并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裁委會負責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管理工作,擬定電子競技項目裁判員發(fā)展規(guī)劃、競賽規(guī)則;負責組織電子競技裁判員學習、考核;按規(guī)定舉辦電子競技裁判員晉級考試;對電子競技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第七條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裁判員規(guī)模,成立裁委會。不具備成立裁委會條件的地區(qū)和部門,可以由本地區(qū)體育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代行裁委會職責。
第三章 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電子競技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另設榮譽裁判員。
第九條 掌握和正確運用電子競技項目競賽規(guī)則,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縣、區(qū)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三級裁判員,由縣、區(qū)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熟悉電子競技項目競賽規(guī)則,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兩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縣市級以上電子競技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報電子競技項目二級裁判員,由市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電子競技項目競賽規(guī)則,具有豐富的臨場執(zhí)法經驗和組織電子競技競賽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市級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可以申報電子競技項目一級裁判員,由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精通電子競技項目競賽規(guī)則,并能準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該項目競賽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項目競賽編排方法和外文規(guī)則;任一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任全國性以上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省級以上比賽中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可以申報電子競技項目國家級裁判員,由全國體總秘書處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
第十三條 一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二級裁判員,從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貢獻者,在符合其它申報標準的前提下),其申報上一等級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該項競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十次在全國性比賽中任裁判工作的國家級裁判員,年齡在50歲以上,可以由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推薦,裁委會評議,由全國體總秘書處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五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不得跨區(qū)域、跨系統(tǒng)審批裁判員。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體育主管部門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裁判員調離所在省份或系統(tǒng),須報全國體總秘書處和裁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申報各級裁判員必須嚴格遵守技術等級制度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必須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審批單位,并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章 裁判員選派
第十八條 電子競技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國際性、全國性電子競技比賽裁判員由全國體總秘書處選派。
第十九條 國際性、全國性電子競技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地、縣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分別由一級和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第二十條 總裁判長應當于賽前審核裁判員證書。裁判員未能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裁判員證書,競賽組委會應當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該裁判員所有費用賽區(qū)不予承擔。
第五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國各級各類電子競技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培訓班;
(三)監(jiān)督本級裁判組織執(zhí)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對于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五)對于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yǎng)和堅持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zhí)法;
(二)鉆研電子競技項目規(guī)則;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zhí)法情況的調查。
第六章 裁判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子競技裁判員參加電子競技競賽執(zhí)法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電子競技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電子競技裁判員培訓,并對本單位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電子競技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裁委會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國家級優(yōu)秀裁判員評選活動,由全國體總秘書處進行表彰獎勵。各級審批部門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其轄區(qū)內優(yōu)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對優(yōu)秀裁判員進行表彰獎勵,報全國體總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電子競技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含聯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電子競技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裁判長簽署書面處罰通知,并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電子競技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舉報,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審核批準,并由該審批單位發(fā)出通報。
第二十八條 受到賽區(qū)處分的電子競技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其裁判員證書內注明。在賽區(qū)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qū)紀律或在臨場執(zhí)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含聯賽)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qū)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zhí)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zhí)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二十九條 凡電子競技裁判員有下列情節(jié)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行賄受賄,執(zhí)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三)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報全國體總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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